妻子出轨被丈夫追到酒店捉奸,情人见势不妙,情急之下跳窗逃跑,结果却一个没踩稳坠楼而亡,死者家属悲痛不已,要求当事人和酒店方赔偿84万,本案的争议是死者坠楼是否与被告有直接关系?酒店又是否该担责呢?
李某和张某结婚多年,却逃不过“七年之痒”,一次偶然的机会,李某发现妻子在网上与男网友聊S,暴脾气的他当即摊牌,张某见证据确凿不好辩解,于是诚恳地道歉、挽留,并表示再也没有下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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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看在孩子的份上,决定给老婆一次机会,但这件事在他心中挥之不去,尽管表面上说着原谅,可猜忌、焦虑、不安一直如影随形,他经常趁着老婆睡着查手机,结果都一无所获。
他以为老婆真的改了,要和自己好好过日子,可没想到一天突然接到好兄弟的电话,对方称他亲眼看见张某亲密地挽着一个陌生男子进入酒店,李某让朋友盯紧,他立马放下手头的工作,马不停蹄地赶过去。
李某怒气冲冲地抵达酒店房间的门口,先是礼貌地敲门,妻子问,谁啊,确定是妻子的声音后,他开始用力连续地敲门,口中喊着妻子的名字,要求她把门打开。
张某得知是丈夫捉奸来了,顿时慌了神,情夫得知后更是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,他也是有妇之夫,可不想这件事毁了自己的名声,于是破坏酒店的窗户,决定跳窗逃跑。
张某慌乱中穿好衣服赶紧将门打开,丈夫飞步上前抓住她的胳膊,气急败坏地询问她在这做什么?然后四处搜寻情夫的踪影,结果却没看到,紧接着,一个质问,一个辩解,双方僵持不下。
正当他们争吵之际,好兄弟着急忙慌地赶过来说:“刚有个男人裹着浴巾坠楼了!”
张某一听脸色骤变,她已经猜到了是谁,结果验证确实是偷情的那个男人,他因跳窗逃跑时意外坠楼身亡。
事后,死者的家属将张某夫妇告上法庭,他们认为是李某的捉奸行为间接造成惨剧,而且事发地点的酒店也要担责,要求索赔84万元。
问题来了,捉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?被告和原告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?酒店又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?
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首先,捉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,这个评判的标准是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力、侵犯隐私、敲诈勒索等行为。
案件中,李某在捉奸过程中既没有强行进入房间,也没有对房内人员进行暴力、敲诈行为,因此并不构成侵权行为。
其次,坠楼死亡者与被告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?
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当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,则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被侵权人若受到侵权行为的影响,存在自杀或者其他行为致死的,法院应根据被侵权人的年龄、心理状态、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。
案件中,死者是在正常心智下出于主观意愿跳窗逃跑,而且他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明知跳窗具有潜在的危险性,可依旧固执己见,并不是被人强迫或者威胁才这样做的。
因此,与被告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,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,法院经过审理后也认为死者坠楼是自主行为导致。
最后,酒店是否要为死者的死负责呢?
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从事住宿、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话,则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显然,酒店提供的安全设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,并且标有“禁止爬窗”的警示牌,可死者为了逃跑故意损坏窗户,超出了酒店的防范范围,被告酒店是没有责任的。
综上所述,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索赔84万的诉讼请求。
其实,这个悲剧的发生完全是当事人自作自受,出轨、婚外情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一大毒瘤,案件中的两名出轨人员明知对方有家庭,还要肆意越过道德底线行伤风败俗之事。
当害怕被抓被曝光时,又试图逃避和承担责任,结果一失足成千古恨,令人唏嘘,也希望家属能节哀顺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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