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合同要约,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,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,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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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要约可以是书面的,也可以是口头的。
3、要约发出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约失效,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拘束:要约的撤回。
4、2、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。
5、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。
6、3、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。
7、有关合同标的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款、报酬、履行期限、履行地点和方式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变更,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。
8、4、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,承诺期届满,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。
9、对口头要约,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,则表明要约的失效。
10、5、要约的撤销。
11、要约可以撤销,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。
12、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约不得撤销:(1)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。
13、(2)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,并已经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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